河北省财政厅已印发《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(试行)》,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出台背景
为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,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,提高代理水平和质量,完善代理机构监管机制,指导采购人科学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,特制定本指引。
二、主要内容
指引共六章三十条内容。主要内容为总则、责任与分工、内容及分值、公布与查询、争议解决方式、附则。
三、评价内容及方法
(一)评价内容包括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、采购文件编制、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组织、采购程序执行、代理职责履行、质疑答复、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、依法代理等。
(二)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,项目初始得分为100分,评价主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价内容进行扣分。最终得分分为采购项目评价得分和动态周期内(一年)平均得分。
采购人、评审专家(含采购人代表)、投标(响应)供应商分别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100分,其权重分别为60%、25%、15%。项目评价得分=采购人评价得分×60%+评审专家评价平均得分×25%+投标(响应)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×15%-财政部门处理投诉、举报、信访信用评价扣分项。项目评价得分为动态得分,随各评价主体参与情况随时更新分数。评审专家(含采购人代表)评价平均得分=各评审专家评价汇总得分÷实际评价人数。投标(响应)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=各供应商评价汇总得分÷实际评价家数。
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=动态周期内(一年)代理所有项目评价汇总得分÷动态周期内代理项目总量-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项。财政部门专项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持续三周年。
四、评价主体
评价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、采购人、评审专家(含采购人代表)和投标(响应)供应商。投标(响应)供应商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。
五、结果运用
评价结果仅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,不作为在我省执业的资格条件。
六、争议处理
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信用评价打分有异议的,可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向所评价财政部门提交申诉材料,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充分的,财政部门将驳回申诉。申诉材料准备充分后,代理机构可再次提交申诉,每项评价申诉不得超过3次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处理。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代理机构认为采购人、评审专家(含采购人代表)、投标(响应)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不客观、不公正或存在恶意评价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七、评价载体
财政部门、采购人、评审专家、投标(响应)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价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操作指南另行发布。
八、指引试行时间
《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(试行)》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,有效期2年。